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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类 “家长城市”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2434 更新时间:2013-03-30
第33类 “家长城市”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受申请人委托,就中粮公司对“家长城市”商标异议一案,我公司依法进行了答辩。日前,商标局已就该案做出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核准注册。
异议人理由:1、“家长城市”是对“长城”的抄袭模仿;
2、“长城”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3、“长城”商标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极高的美誉度。
答辩人理由:1、“家长城市”系申请人原创;
2、“家长城市”与“长城”相互比对,音、形、字、义差异较大;
3、两商标易让消费者识别和辨认,不构成相同商品之上的近似、类似商标;
4、异议人所述抄袭模仿行为证据不足。
商标局裁定:1、“长城”是商标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但两商标相互比对差异较大,易让消费者识别和辨认。
2、抄袭模仿证据不足;
3、异议理由不成立,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