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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五粮液酒被判赔偿15万元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1979  更新时间:2013-04-18

   

         销售假冒五粮液酒被判赔偿15万元

  2009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胡某与被告梅某共谋实施回收废旧名酒瓶、灌注低档劣质白酒、使用假冒名酒注册商标和包装的方式生产和销售假冒名酒的行为,并具体分工由被告胡某负责生产,被告梅某负责销售。

  2009年12月27日,被告胡某和被告梅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起获库存各类假冒名酒2416瓶,其中包括假冒“五粮液”、“五粮春”注册商标和包装的“五粮液52°”白酒556瓶和“五粮春45°”白酒138瓶,价值3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胡某和被告梅某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共谋生产、销售假冒“五粮液”、“五粮春”注册商标和包装的“五粮液52°”白酒和“五粮春45°”白酒,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结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种类、声誉,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范围和后果等,确定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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