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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五粮液”“洋河”等注册商标标识被判刑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1929  更新时间:2013-04-25

 

          非法制造“五粮液”“洋河”等注册商标标识被判刑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间,闻某为谋利,从薛某(另案处理)处购进非法制造的“五粮液”、“洋河”等注册商标标识及包装物,后指使李某运输,并将价值22万余元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给牟某(另案处理)。2011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在闻某家中查获非法制造的“五粮液”、“泸州老窖”、“洋河”等注册商标标识2.9万余件。

  北辰法院经审理认为,《刑法》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闻某、李某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两种以上,非法经营额达22万余元,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被告人闻某、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根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依法分别对二人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决被告人闻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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