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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与“王老吉”的红罐之争升级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2055  更新时间:2013-05-19

        “加多宝”与“王老吉”的红罐之争升级

1995年,羊城滋补品厂将当地凉茶老字号“王老吉”的商标权租赁给鸿道集团,鸿道集团将该商标授权给其全资子公司加多宝公司,用于经营红罐凉茶。

1997年,羊城滋补品厂被划归广药集团,商标租赁双方变成了广药集团和鸿道集团。2000年,广药集团授权许可鸿道集团在红罐凉茶上使用注册证号为626155号的“王老吉”商标,期限从2000年5月至2010年5月共10年。

2010年,授权到期,广药集团计划收回商标许可。此时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按照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公开的数据,年销量已达2500万吨。

因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之间的复杂关系,2011年,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对“王老吉”商标的仲裁。2012年5月9日,广药集团正式收回“王老吉”商标,但双方争议一直未息。

“商标没有了,问题不大,因为本来手一握,商标的字就看不到了。惟独这红罐,消费者一看就知道是凉茶!”此前,加多宝公司董事长办公室总监冯志敏对财新记者如是说。广州某超市销售人员亦表示:“红罐包装比商标更重要,谁丢了(红罐),谁的日子就不好过。”

 能否将红罐包装装潢与“王老吉”商标分离?为此,双方均找了大量法学界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加多宝方面出具了一份由30多名法律专家联名的《法律意见书》,广药方面也争锋相对,找了十余名法律专家出具意见。两份名单几乎囊括了目前中国知识产权法方面的翘楚。

加多宝方面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权是相互独立、可分别行使的权利。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其保护适用的是《商标法》及其相关的法规和司法解释。装潢既可以美化商品的包装,又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在本案中,商标和包装、装潢分别属于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公司所有。在商标许可协议有效期间,尽管商标和包装、装潢是组合在一起使用的,但两者的权利仍各有所属。此外,这些专家解释称,加多宝公司的凉茶和广药集团的凉茶是品质不同的产品,又共用“王老吉”商标,红罐和绿盒就成为双方各自凉茶产品的特有标记。红罐包装、装潢作为特有的表现特征,和加多宝生产的凉茶产品互为表里,利害相依,是加多宝的财产和市场竞争工具。同理,绿盒包装、装潢则是广药的财产和市场竞争工具。

广药方面的专家则认为,商品的包装、装潢属于商标的孳息物范畴,因此知名商品“王老吉”的包装、装潢产生的商誉只属于“王老吉”;红罐始终与“王老吉”组合,产生一个共同的识别作用,如果把红罐剥离给另外一个品牌,会给消费者带来的识别混淆困扰,也违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加多宝方面提出商标与装潢必须相互分离,还有另外一份证据:涉案的红罐包装由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设计,并于1997年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加多宝公司使用、投入商业生产经营。

加多宝方的代理人认为,广药集团并不是红罐包装装潢的设计者,亦未使用过红罐包装,因此对该包装装潢没有支配权。

广药方面的代理人则当庭表示,涉案争议的是包装装潢权而非其他权利,包装装潢不是单纯的智力成果,源于商标权、版权,不能简单套用谁设计谁有权利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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