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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悦城”是否侵犯“大悦城”专用权?
“小悦城”是否侵犯“大悦城”专用权?
众所周知,西单大悦城、朝阳大悦城,在京城名头儿十足的商场,不承想遭遇一商住两用的公寓起名叫“小悦城”。不想名气被“傍”,大悦城开发商中粮置地等3家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小悦城”开发商北京元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邑公司)告上朝阳法院,要求对方停用“小悦城”字样,并赔偿215万元。记者昨日获悉,朝阳法院认定“小悦城”商标侵害了“大悦城”商标专用权,判决停用“小悦城”,并赔偿中粮置地等70万元。
“大悦城”商标注册人为中粮集团,作为相关商标使用人,受中粮集团委托,原告中粮置地、中粮置业和弘泰房地产公司共同诉称,“大悦城”来源于商标权人中粮集团董事长宁高宁阅读《论语·子路》“近者悦,远者来”时的灵感,且经过长期使用已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1年下半年,朝阳大悦城旁突然有个商住两用的公寓起名叫“小悦城”,且其在广告中多次使用“向南800米就是大悦城”等广告语,还把大悦城并入其相关宣传品上。
原告称为证明“大悦城”被借名,在2012年12月6日至12月8日,曾委派调查员做一调查,240份问卷中多数受访者认为“大悦城”和“小悦城”有关系,可能是一家公司,是“兄弟”或“亲戚”,也可能是大悦城的“山寨版”。
面对指控,“小悦城”开发商元邑公司否认商标侵权,并辩称其获得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的北京市建筑物名称核准证,核准名称为“小悦中心”,位置在朝阳区青年路北口,用“小悦城”命名,是因“中心”与“城”都指地点,“小悦城”是对“小悦中心”的简称。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大悦城”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小悦城”距其仅800米,又大小对照,容易令公众认为两者间有关系,明显存在攀附涉案商标声誉,故最终判决元邑公司停用“小悦城”,并赔偿原告70万元。
目前,“小悦城”不服朝阳法院判决向市三中院提出上诉,而“大悦城”方面,也认为法院没有明确认定对方不正当竞争,针对性地提出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