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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品牌水泥 营利720万元 被判180万元罚款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1870  更新时间:2014-07-09

                                       模仿品牌水泥 营利720万元 被判180万元罚款

      本报讯 为谋取高额利润,芜湖市一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品牌,非法经营数额达720余万元。近日,该案在经开区法院一审审结,该公司被判处罚金,公司老总及相关员工也难逃干系。

2007年6月,芜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主要是水泥等建材销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芮某某,其妻王某甲为该公司的会计。2011年3月,身为该公司驾驶员的王某乙以其妻子张某的名义入股该商贸公司,口头约定以入股份额参与公司分红。

自2010年4月开始,芮某某为非法谋取高额利润,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等人,以商贸公司的名义从几家水泥厂低价购进散装水泥后,由公司驾驶员王某乙、周某某等人负责运输。该商贸公司在未经安徽某水泥厂许可的情况下,假冒该厂生产的某品牌散装水泥,再以该厂的水泥销售价格多次销售给马鞍山市某建筑安装公司芜湖分公司等三家公司。其间,公司会计王某甲根据采购量负责伪造“某知名品牌水泥厂散装水泥发货磅单”。

截至2011年11月,该商贸公司共伪造安徽某水泥厂发货磅单420多份,销售假冒某品牌散装水泥共计19000余吨,非法经营数额为720余万元。

案发后,四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芮某某、王某甲共退出非法所得40万元,被告人王某乙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芜湖某商贸公司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722.1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芜湖某商贸公司以及被告人芮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该案事实、情节、后果和结合各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芜湖某商贸公司罚金180万元,判处被告人芮某某等人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系缓刑)并处相应罚金。记者 饶剑 实习生 汪纯

    转自:《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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