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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平凉马某擅自使用“海底捞”商标被判罚20000元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1629  更新时间:2014-10-15

  甘肃平凉马某擅自使用“海底捞”商标被判罚20000元

  四川海底捞公司拥有“海底捞”文字注册商标,主要用于川味为主的餐饮经营服务中,该商标在2011年5月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马某系平凉市一名下岗职工,2011年10月其从他人处租赁场地后,经过半年多装修,便开办“伊兰世家海底捞”火锅店,开始试营业。

  2013年9月,马某到工商局登记注册了该店。在经营期间,马某擅自在其开设的火锅店的牌匾、订餐卡等用品上使用“海底捞”商标。

  四川海底捞公司便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审理中,经过法庭调解,马某意识到自己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明确表示同意停止侵权,愿意赔偿其损失,并当庭支付了赔偿款2万元。取得谅解后,四川海底捞公司当庭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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