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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指控《飞天砚》商标侵权败诉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1381  更新时间:2015-11-15

 

     2012年2月,《飞天砚》由著名砚雕家吴笠谷先生创作、著名砚台收藏家刘红军先生题铭、北京聚砚斋文化公司策划推出。同年10月向国家公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并同时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该作品著作权登记(商标归属北京聚砚斋文化公司、著作权归吴笠谷先生)。2012年12月该作品著作权经国家版权局审定通过。 

  在2013年12月《飞天砚》商标公示期间,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公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指控《飞天砚》商标“飞天及图”、“飞天”侵犯了该公司《飞天茅台》的商标权,要求不予核准《飞天砚》商标的注册。 

  2015年10月20日,经国家公商行政总局商标局裁定:《飞天砚》和《飞天茅台》“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第多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在本案中,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摹仿、抄袭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1639746号‘飞天砚’商标准予注册。” 

  本网记者获准发布《飞天砚》作者吴笠谷先生对此事件的特别声明: 

  飞天,意为飞舞的天人。本是古代东方的一个艺术形象,道教叫飞天仙女,故又称飞仙;佛教叫飞天伎乐,是佛教中的乐神,以敦煌飞天最有名——敦煌莫高窟492个洞窟中,几乎窟窟画有飞天。总计4500余身,敦煌飞天是敦煌莫高窟的名片,是敦煌艺术的标志。 

  所以,“飞天”这个词乃至敦煌飞天的艺术形象,是先民创造的精神财富,也是全民乃至全人类共享的文化遗产,不是某个企业或某个个人可以垄断的……

     信息来源:雅昌艺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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