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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声音》第五季被指商标侵权 荷兰公司索赔300万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1216  更新时间:2016-03-18

    第五季《中国好声音》海选,被指未经授权、使用与“The Voice of…”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商标图形及文字。3月7日,“The Voice of…”模式方荷兰塔尔帕公司将上海梦想强音公司、北京正议天下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00万元。目前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

    新京报记者从中国好声音制作方获悉,双方在新一季“好声音”续约前,因为价格问题破裂。

称被告未获允许海选用标侵权

    塔尔帕公司诉称:该公司主要业务为开发、制作并发行电视节目模式。“The Voice of…”(译为“……好声音”)是该公司开发的一款歌唱比赛真人秀电视节目模式。2010年10月,该公司在荷兰注册了商标,截至目前,该公司已在中国、澳大利亚、美国等70个国家、地区获得注册或提交商标申请。

该公司在中国注册了商标,名称为“The Voice of…”,目前处于有效期内。

     塔尔帕公司表示,“好声音”电视节目于2012年进入中国市场,同年7月在浙江卫视播出。该节目已在中国成功运营四季,收视率屡创新高,在中国取得巨大成功。与此同时,公司注册商标“”及其商标名称“The Voice of…”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015年10月起,梦想强音公司和正议天下公司在未通知该公司、亦未经该公司许可同意的情况下,在“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的过程及其宣传中,大量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图形及文字,并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手拿话筒的图),侵害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塔尔帕公司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属于在“相同类似商品服务类别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相关公众在接触二被告服务和宣传材料时,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误认为与塔尔帕公司存在关联,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已构成商标侵权。

    塔尔帕公司称,梦想强音公司和正议天下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全国范围内持续至今,获利巨大,塔尔帕公司的市场运营及相关节目推广活动更因此受到严重阻碍,并遭受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和停止许可他人使用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要求二被告在《中国电视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及各项损失300万元。

“中国好声音”回应:以为续约会继续 提前制作节目

    “在谈判破裂之前,我们用了The voice of的logo,因为我们默认和原告公司是续约的,但谈判破裂之后,没有办法购买这个节目的模式,现在我们好声音所有logo及节目模式已经改了。”今天上午,灿星制作副总裁、中国好声音宣传总监陆伟回应称,每年的谈判续约过程是漫长的,而节目的筹备却要很早就开始,所以跟以往4季的节目制作惯例一样,在和原告公司谈判续约过程中,中国好声音第5季已经开始制作,但并没有想到原告将节目模式卖给了唐德影视,最后没有续约成功。因此就出现了在续约前,中国好声音还在使用The vioce of 的logo和模式的行为。

    陆伟进一步解释说,去年10月7日第四季中国好声音总决赛刚结束,10月16日进行的好声音巅峰演唱会,整个第四季结束,同月,第五季好声音开始筹备。根据和原告公司的合约条款,在上一季节目结束两个月之内,需要给出官方的说法,是否续约购买下一期的节目模式,也就是直到去年12月前,中国好声音给出的说法是会继续续约,但尚未签续约合同。“如果签合同后再制作节目,一定是来不及的,包括第一季好声音,正式的节目合同是2012年7月才签下来,其实2011年底就在筹备节目了。所以我们这次的想法是一定会做第五季,但没想到今年初,原告单方面撕毁合同。

追访:续约为何不成?

    为何续约谈判会破裂?陆伟认为,双方最大的争议点都是模式价格问题。他说,按照国际节目模式交易的惯例,购买欧美包括美国偶像、达人秀等顶级一流模式,版权费是节目总制作成本的7%左右。比如每一季的达人秀的版权是3、4百万左右,而第一季中国好声音的版权是300多万,是合理的。但是第二季达人秀续约时,原告就雇了专门的中国代理人,在卫视、网络平台四处游说,涨价销售。“因此我们经过艰苦的谈判,第二季以6000万买了版权,涨了30倍,已经违反了国际惯例。”

     陆伟说,第三季、第四季续约购买版权也是分别花了6000万,但是今年,原告公司再次涨价。她们希望以1.1亿美金、即将近7个亿人民币打包销售包括“the voice of”模式在内的几十个模式,因为其他小模式个有瑕疵,双方在讨价还价的谈判中,但是最后原告将版权卖给了唐德影视。

     “我们续约应该保证善意的谈判原则,而原告违背惯例疯狂涨价,并找到下一个买家,以对方接受报价为原因单方面撕毁和约,这不是善意的行为。”陆伟表示,关于本案,已有律师团队在准备应诉。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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