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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米起诉“小米e贷”看P2P企业商标侵权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1360  更新时间:2016-04-08

      小米科技起诉“小米e贷”商标侵权案于近日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方小米认为网站“小米e贷”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要求索赔经济损失。但被告方不以为然,并表示不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所谓“傍品牌”的常见手法是什么?《商标法》又是如何界定商标侵权行为? 

小米e贷和小米的商标对比

小米状告小米e

       因认为网站“小米e贷”未经许可使用“小米”、“MI”、“XIAOMI”等商标进行宣传,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网站经营者北京华忠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海淀法院,索赔100万元经济损失。“小米e贷”被诉侵犯商标权案近日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根据海淀法院庭审记录,当庭未宣判,原告方小米表示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被告方北京华忠科技有限公司则表示不同意。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小米公司依法享有“小米”、“MI”及“XIAOMI”等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金融服务等内容。同时,小米公司也推出了个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小米金融”,向用户提供小米贷款、活期宝、基金宝等金融服务。原告方小米认为,被告北京华忠科技有限公司开办运营的名为“小米e贷”(域名:www.xiaomydai.com)的网站,在该网站所有网页的显著位置,未经原告许可直接使用“小米”、“MI”、“XIAOMI”等商标进行宣传,运营与原告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包括:小米贷款等)完全相同的业务并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服务名称,是企图诱导消费者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存在一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据此谋取不正当利益。

      小米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删除其网站和新浪微博中包括但不限于“小米”、“MI”及“XIAOMI”等所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立即停止所有侵权行为;2、被告在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新浪微博置顶位置刊登消除不良影响的声明,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整。

被告说法

      在庭审中,被告方表示:我方使用的小米e贷商标与原告商标并不相同,且第36类查询到有一第90275号商标是大写MI的变形,持有人是案外第三人,故MI作为商标可以不同的变形形态存在;域名可以理解为小我贷,并未侵犯原告的xiaomi商标,应属域名纠纷,并非商标纠纷;关于“小米”二字其不具备显著性,公司名称中包含“小米”二字数量很多,故我方使用“小米e贷”不构成侵权。我方网站早已不再运营,其网站上多处标注了我方公司名称,且我方平台截至目前并未获得盈利,不会造成他人的误认。

      法庭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经理潘先生表示,被告的“小米e贷”,与小米公司的注册商标具有明显的不同。小米公司的商标权仅限于“小米”二字及拼音“mi”的变形,被告标识与小米商标有明显不同。

      被告表示,华忠科技的“小米e贷”使用的LOGO图标为图形、文字和字母组成,与小米公司的MI商标在字形、图形、颜色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完全不同,不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

       潘先生说,小米作为北方谷物果实去壳后的粮食,是北方地区长期食用的主食。早餐喝一碗小米粥,是很多北京人的选择和喜好。“小米这一词汇,是汉语几千年来所传承的人类共同文明成果,在小米公司的商标权之外的范围,不构成混淆的情况下,不能限制他人对小米一词合理利用,也不能限制他人对‘小米’一词的延伸扩展使用。如黄小米、金小米、银小米,以及华忠科技的服务名称‘小米e贷’。”

      被告认为,该公司开办的业务为网络借贷信息平台,属中介服务平台,与小米公司的小米金融推出的小米活期宝和小米基金宝的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都不相同。

      在庭审末期,审判长问及“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原告小米表示可以,被告则表示不同意。

“小米e贷”是否涉及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指的是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它主要包括独占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四个组成部分,商标侵权行为人对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侵犯,都属于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两种侵权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在本案中,笔者认为北京华忠科技有限公司在申请“小米E贷”商标时,小米公司就已经在第36类商品和服务上获准注册了“小米”、“MI”、“XIAO MI”三个商标,而且当时小米公司已在互联网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北京华忠科技在 “小米e贷”还未审核通过,且没有经过小米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了“小米”、“MI”、“XIAO MI”商标进行宣传,由于“小米e贷”与“小米”两者之间不具有显著区别,尤其是在小米公司也开展类似服务的情况下,更加容易诱导消费者认为“小米e贷”与小米公司有关联。

       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二款,北京华忠科技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的情况下,在其金融产品上使用与“小米”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该行为可能涉嫌侵犯小米公司商标权。

“傍品牌”:品牌恶疾渗入互联网金融领域

       显然,“小米”与“小米e贷”,或者说,小米公司与北京华忠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其实就是典型的“傍品牌”关系。

       所谓“傍品牌”,其实就是“品牌借势”或“品牌山寨”,就是将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或商标注册为商标或企业字号。

       常见手法有三种,其一,“跨类注册”,将他人品牌或商标在其他商品类别直接注册为商标,比如大众所熟知的“微信”,申请主体除去腾讯外,还涉及数十家公司和个人,商品类别涉及“糖、水果、饮料、服装、纸盒”等诸多领域;其二,“品牌混淆”,主要形式为“品牌+XX”,在他人品牌或商标基础上,加特定词汇或特定用途,比如本案中的小米e贷,让很多人误以为是小米旗下的金融类服务;其三,“品牌撞衫”,主要形式为“XX+行业品牌词”,此类做法并不一定涉及商标侵权,比如天涯微博、西陆微博,但是,有时候也容易让人产生误认或误解,比如自从“陆金所”走红后,“XX+金所”似乎成了P2P网站标配,一下子涌现出大量类似“融金所”、“联金所”这样的“X金所”系业务品牌。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华忠科技有限公司2014428日提交的“小米e贷”商标注册申请目前处于“等待驳回复审”阶段。由此可见,“小米e贷”明显有傍品牌嫌疑。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商标侵权比以前更加容易。一些初创互联网金融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为了追求快速发展和经济效益,往往容易忽视自身商标权的保护,同时也易侵犯他人商标权。事实上,伴随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正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可能会被市场淘汰,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品牌争夺大战才刚刚揭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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