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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骆驼”对簿公堂:“我们是单峰你们是双峰!
南海和泉州两只“骆驼”的官司,昨日下午在佛山中院二审审理。原来,注册地址位于南海里水骆驼服饰,发现泉州琛宝公司在京东上开设骆驼专卖店,其销售的商品所使用的骆驼商标与他们的商标极其相似,于是骆驼服饰认为对方使用的商标构成侵权,并将其告上法院。而琛宝公司则认为,自己的商标是单峰骆驼,骆驼服饰的商标却是双峰骆驼,两者并不近似。
案情:两“骆驼”开火 京东受牵连
2015年5月,注册地址位于南海里水的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下称骆驼服饰)向南海法院起诉称,其在鞋类商品上享有“骆驼”系列注册商标,且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泉州琛宝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琛宝公司)在京东商城开设“台湾骆驼专卖店”,所使用的标识与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侵权范围广泛,获利巨大。
为此,骆驼服饰认为,琛宝公司及京东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30万元。
琛宝公司回应称,其所使用的标识是经中国台湾地区注册的商标,并非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且与原告涉案权利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仅有明显的区别,还注明了“台湾骆驼”的字眼,没有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另外,即使其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权利商标相近似,其也是代理惠安公司销售涉案被诉侵权鞋子,具有合法来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京东方面则表示,京东是为琛宝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琛宝公司入驻时,其已审核了相关经营资质、商标授权等材料,尽到了平台的法律义务,没有侵权的主观过错,而且相关店铺已停止营运,原告骆驼服饰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琛宝赔18万 商东不构成侵权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琛宝公司销售的鞋子后跟处、内鞋底、鞋盒处、鞋垫及网页上使用的文字标识均有与原告系列商标构成近似,被告琛宝公司的销售行为已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针对被告琛宝公司提出的其销售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在中国台湾注册及合法来源的抗辩问题,南海法院认为,该商标证在内地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并且,被告琛宝公司作为一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技术进出口业务的商贸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此外,虽然骆驼服饰两次发函给京东公司,但函件所列举涉嫌侵权的店铺多达上百家,按照常理,京东公司核实相关信息确需一定时间,且其在收到起诉书后,已经将琛宝鞋靴专营店的相关信息删除。骆驼服饰未举证证明被告京东公司故意为琛宝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或帮助被告琛宝公司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因此京东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赔偿金额,南海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情节,结合原告商标的影响力和美誉度等,酌定琛宝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8万元。
据此,南海法院于今年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琛宝公司停止销售相关的鞋类商品,并赔偿骆驼服饰18万元。
二审焦点
1、 赔偿金额是否过高?
琛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昨日下午,案件的二审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
琛宝公司指出,骆驼服饰并非知名品牌,一审赔判的数额过高,在同类的其他判例中非常少见,这对于他们这些商品有合法来源的商家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骆驼服饰回应称,目前来说,没有证据证明琛宝公司的商品来源合法,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也并非过高。根据琛宝公司在京东的销售纪录显示,其一双鞋子下来就有几百到一千的评价,根据日常经验可知,购买鞋子的人的评价率是非常低的,也就是说实际购买鞋子的人数要远远大于评价的人数。对此,琛宝公司则说,购物评价不能作为销售依据,不能代表销售额。
2 、两公司商标是否近似?
昨日下午,双方就两公司所拥有的商标是否近似进行了辩论。
琛宝公司称,两者拥有的商标并不近似。琛宝公司商标中的骆驼是单峰骆驼,而骆驼服饰的却是双峰。消费者具有基本的辨别能力,并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而琛宝公司也不需要借助驼驼服饰的知名度去开拓市场。
骆驼服饰则表示,可以看出两公司商标中的骆驼,均为四肢站立,脸朝左,并且均为黑底,图形非常近似,极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
案件至下午3时许结束,并未当庭宣判。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