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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方”红糖一审获赔15万元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1233  更新时间:2016-05-23

不满他人使用“古方”字样,在山东提起侵权诉讼——

日前,黔西南古方红糖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古方红糖公司)在山东提起的商标侵权之诉一审获得法院支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古方红糖公司诉济南山佳糖业有限公司(下称山佳公司)、济南小驴快跑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小驴快跑公司)及济南美罗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美罗汇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3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山佳公司及小驴快跑公司共赔偿古方红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据了解,一审宣判后,小驴快跑公司和山佳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据了解,古方红糖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主营红糖加工、销售。其系第10161510号“古方”商标(下称涉案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红糖等商品上。

古方红糖公司表示,涉案商标经过其多年使用、宣传,已为广大公众所熟知。2015年11月,其发现美罗汇公司销售的“柘浆古方红糖”“淳正古方红糖”“柘浆古方红糖姜汤果蔬草本膏”等商品上标注有“古方”字样。

古方红糖公司表示,上述商品上标注的分装商为山佳公司,总经销商为小驴快跑公司,古方红糖公司认为,3被告销售带有“古方”字样的红糖商品,侵犯了其享有的“古方”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据此其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山佳公司及小驴快跑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2万余元。

山佳公司及小驴快跑公司共同辩称,古方红糖公司申请注册的“古方”商标泛指古代流传下来的传统工艺制作方法和技巧,具有特别的含义,缺乏显著特征,不应被核准注册。“古方红糖”是一类红糖产品的通用名称,相关产品在市场上还有很多。另外,古方红糖公司拥有的“古方”商标知名度不高,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小驴快跑公司已经针对“古方”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该案应中止审理。

山佳公司同时表示,其系接受小驴快跑公司委托加工涉案产品,其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

而美罗汇公司辩称,其只是租赁柜台给小驴快跑公司用于放置产品,其并非涉案产品的销售者,而且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在该案一审诉讼中,古方红糖公司提交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古方”红糖获得的各种品牌奖杯和证书,以及广告合同、发票,用以证明涉案商标拥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古方红糖公司系涉案商标权利人,该商标经古方红糖公司广泛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该商标尚处于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3被告在涉案侵权商品包装上均突出使用了“古方”标识,并与涉案商标相同,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美罗汇公司作为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商应承担停止销售的侵权责任,小驴快跑公司及山佳公司系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商,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责任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3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小驴快跑公司及山佳公司共同赔偿古方红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小驴快跑公司赔偿古方红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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