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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产法院技术调查官首份技术审查意见书被合议庭采纳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1188  更新时间:2016-06-27

        原告欧瑞康公司是名称为“假捻变形机”的发明专利权人。2014年6月16日,原告发现被告海源机械公司在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暨itma亚洲展览会上展出的448型涤纶高速弹力丝机(下称“被控侵权产品”)涉嫌侵权。
        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原告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侵权,并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合理费用3.2万元。
        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原告专利中的“后处理区”这一技术特征,因此不属于侵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考虑到技术事实调查具有一定专业性和复杂性,上海知产法院委派具有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经验的技术调查官杨加黎,先后参加了案件的现场勘验和庭审活动。
        在现场勘验中,杨加黎认真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对技术事实的主张,梳理了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并在庭审调查中仔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的意见。在了解案件技术事实并与承办法官充分交流的基础上,技术调查官杨加黎根据其专业知识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告产品图册是否能说明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后处理区”等两个争议焦点,撰写了技术审查意见书,为合议庭准确认定技术事实提供参考。
        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书,合议庭认为,“后处理区”这一技术特征并非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限定,必须包含具有后处理功能的装置,但是在现场勘验比对时,原、被告均确认现场勘验的被控侵权产品不存在承载“后处理”功能的具体部件;此外,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书显示,原告提供的宣传册的产品示意图并没明确显示实现“后处理”功能的具体装置。故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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