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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11557号“台晨天飞”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1391 更新时间:2016-07-06
第13511557号“台晨天飞”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受燕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依法对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13511557号“台晨天飞”商标异议一案进行答辩。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理认为:
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第13511557号“台晨天飞”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