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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约束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试行”有效期限拟不得超2年发布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1276  更新时间:2016-10-09

        10月8日消息,对规范性文件名称虽冠以“暂行”、“试行”的,却迟迟不出台正式文件的情形,今日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规定其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我局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和管理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各司(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没有统一归口管理,给相关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二是没有形成规范性文件的长效清理机制,不利于相关工作的开展。”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清理等程序,提高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规范性,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形成了草案。 

        据了解,在实践当中,有部分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具有明确的实施期限,期限届满后应当自然失效。但在实践中发现,即使对于有明确实施期限的文件,起草司(部)也未明确失效日期,导致实施期限届满后的效力不明确,给执行部门和公众造成一定困扰。为此,草案规定,规范性文件有具体实施期限的,应当在正文中明确规定有效期限,期限届满后失效。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作必要修改后重新发布。 

        草案将合法性审查规定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草案规定,起草司(部)在将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报请批准或审议前,应当将其提交条法司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进行后续的批准或审议程序。 

        考虑到知识产权相关规则除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外,还不得与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相冲突,草案还规定合法性审查时需要审查是否符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为确保起草工作的顺利开展,草案总则还明确了局内各司(部)的职责分工,规定局业务司(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等工作,条法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组织清理等工作。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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