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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认定攀附动漫《黑子的篮球》名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开平市尚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蓝体育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第三人株式会社集英社(以下简称集英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法院认定,争议商标“黑子的籃球”攀附日本动漫《黑子的篮球》名称而获利,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尚蓝体育公司诉讼请求。
《黒子のバスケ》对应中文译名《黑子的篮球》,是日本漫画家藤卷忠俊先生创作的漫画,该漫画2009年4月8日第一次在日本出版,在中国、日本等地区享有较高知名度。
2012年7月19日,尚蓝体育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黑子的籃球”商标的申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运动鞋等。
集英社认为,《黑子的篮球》漫画在上述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大陆、日本等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集英社所享有的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尚蓝体育公司大量抢注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2014年3月27日,集英社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5年9月18日,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黑子的籃球”予以无效宣告。
尚蓝体育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尚蓝体育公司认为,其具有使用争议商标“黑子的籃球”的意图,之所以注册一百余件商标,是因为篮球服的变化更新较快;且有相应的销售发票凭证证明其具有在篮球服上使用含有争议商标“黑子的籃球”的事实。尚蓝体育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商评委会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法官张晓霞、人民陪审员王冲、孙京伟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通知利害关系人集英社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商标的囤积,影响正常的商标秩序,尚蓝体育公司注册了其他一百余个与动漫作品《黑子的篮球》等作品名称、人物角色名称相关联的商标,却无法提供争议商标使用在篮球服上的图片证据或者销售合同,仅凭孤立的销售发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争议商标进行了使用,无法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因此,尚蓝体育公司的行为表明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
日本动漫作品《黒子のバスケ》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中国大陆公开播出、发行,并被媒体广泛报道。与其对应的中文译名《黑子的篮球》在中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允许随意将他人创作的动漫作品名称以及涉及的角色名称等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就会滋长借助他人投入、攀附他人优势地位而获利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尚蓝体育公司将“黑子的籃球”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特别是当该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尚不能构成法定的在先权利时,就不可能存在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来阻止这种商标注册行为,这种不正当的行为就不能得到有效制止。因此,应当将该行为作为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予以规制。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了尚蓝体育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知产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