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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快浏览器”案开庭审理,奇虎诉搜狗虚假宣传索赔1000万元
12月8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诉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二被告以下简称搜狗公司)不正当竞争案。该案中,因认为搜狗公司在搜狗浏览器官网宣传搜狗浏览器为“上网最快浏览器”,以及利用搜索引擎不当推广“上网最快浏览器”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减少了奇虎公司的交易机会,最终实现其排挤同业竞争者的目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遂将搜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搜狗公司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万元。
奇虎公司在起诉中称,该公司是360浏览器的著作权人及运营方,二被告与原告均是从事互联网技术服务的相关企业,被告一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搜狗浏览器的著作权人,被告二既是搜狗浏览器的独家运营人,又是搜狗网站(www.sogou.com)的权利人和运营方。原被告提供的服务相同或近似,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奇虎公司近期发现,搜狗公司利用搜狗浏览器、搜狗搜索等产品针对原告实施了虚假宣传等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
搜狗公司在搜狗高速浏览器官网(ie.sogou.com)当中撰写了”搜狗浏览器 上网最快的浏览器“相关内容, 并通过网站标题及搜索引擎等方式宣传前述内容,具体分为三个行为表现:
1、当用户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搜狗浏览器,将会在搜索结果当中自动出现“搜狗高速浏览器 上网最快浏览器”的字样,并且在用户打开搜狗高速浏览器后,网站的左上角和标题栏处会长久出现“搜狗高速浏览器 上网最快浏览器”字样。奇虎公司将搜狗高速浏览器和上网最快浏览器捆绑宣传,构成误导相关消费者的虚假宣传内容。
2、点击搜索结果中的“搜狗浏览器 上网最快的浏览器”标题,网页将自动跳转到搜狗高速浏览器的官网,这个时候搜狗高速浏览器的左上角标题栏处同样会出现“搜狗高速浏览器 上网最快浏览器”的字样,并且网页打开后前述字样始终存在,用户可以明确清晰的看到。
3、搜狗高速浏览器官网(ie.sogou.com)的源文件,源文件的title处显示了”搜狗浏览器 上网最快浏览器”字样,keywords显示了搜狗浏览器、搜狗高速浏览器、chrome、ie、简洁、加速、跨平台等字样,这体现了搜狗公司为了增加“搜狗高速浏览器 上网最快浏览器”的内容在百度搜索等搜索引擎中的展现频率和范围,故意设置了以搜狗浏览器为首的16个关键词,这些关键词中包括了部分与搜狗浏览器产品无直接关联的关键词,无论用户在百度中输入关键词中的哪一个,都会在用户的搜索结果中展示“搜狗高速浏览器 上网最快浏览器”相关内容。
搜狗公司在搜索引擎中推荐用户搜索”上网最快浏览器”选项,并且在搜索结果中将搜狗高速浏览器官网列为第一,同时展示“搜狗浏览器 上网最快浏览器”相关内容。
该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如下三大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一、奇虎公司作为该案中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即涉诉行为中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奇虎公司认为,奇虎公司已经提交的证据证明了自己是360浏览器的相关权利人,而搜狗公司既是搜狗浏览器的独家运营人,又是搜狗网站的权利人和运营方。原被告双方在浏览器产品领域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当然具有起诉权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中,大众点评诉爱帮网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就原告的诉权问题指出,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如果某一经营者的行为破坏了竞争秩序,其他的一个或者多个经营者极有可能在竞争利益上受到损害,受害者即产生诉权。比如经营者利用广告虚假宣传的行为,同行业经营者均有权起诉,并不要求权利的完整性、独占性、排他性等条件。
搜狗公司认为,奇虎公司指控的涉案侵权行为并非针对原告,并且奇虎公司未有证据证明被诉行为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害。因此,奇虎公司主体不适格,无权提起该案诉讼。
二、涉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奇虎公司认为,搜狗公司利用搜狗浏览器官网和各搜索引擎平台宣传“搜狗高速浏览器 上网最快的浏览器”,目的在于使用绝对化的用语,夸大自己的产品性能,最终起到引人误解的效果,从而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
搜狗公司为了增加搜索引擎对“搜狗高速浏览器 上网最快的浏览器”的抓取和展现,人为设置了包括“简洁”、“IE”、“Chrome”等在内的16个搜索关键词,增加了相关虚假宣传内容的展现率,同时脱离了搜索引擎的中立性,并建立搜狗浏览器产品与“上网最快”这样的优异性之间的关联,侵权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奇虎公司还表示,用户每次打开搜狗高速浏览器都能看到两条虚假宣传内容,而奇虎公司根据证据计算并推断搜狗搜索引擎展示的虚假宣传次数约为150万次,且搜狗公司从3月起长达8个月内均未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具有相当的深度、广度和持续性。
搜狗公司认为,其使用的实际宣传语是“这可能是当今启动最快的浏览器”,是在展现自己产品特点不构成虚假宣传,所有进入搜狗浏览器官网的用户都会留意到“这可能是当今启动最快的浏览器”这个宣传语,而非奇虎公司宣称的标签页上的用较小字体显示的用语。而且,根据奇虎公司的公证书内容,用户之所以选择搜狗浏览器,也是输入“搜狗浏览器”关键词检索才得到的,并非看到了相关宣传才选择搜狗浏览器的。因此,答辩人的宣传用语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搜狗公司同时认为,奇虎公司的相关浏览器当中使用了“极速”的名称,“最快速”、“最大”、“最安全”、“最全”、“最好用”等宣传用语。互联网上的相关宣传行为与线下是有区别的,都比较夸张,作为被宣传对象的网民,一般不会据此产生误解。
三、搜狗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特别是对于奇虎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有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
奇虎公司称,搜狗公司虚假宣传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户产生搜狗高速浏览器“上网最快”的印象,扩大宣传效应。原告依据搜狗因被诉虚假宣传行为的节约的广告宣传开支等因素计算侵权赔偿数额,合理正当。
搜狗公司认为,其被诉宣传行为并非针对奇虎公司,也没有攀附或贬损原告的意图,且奇虎公司也并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搜狗公司的宣传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根据搜狗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浏览器的浏览量并未受到任何影响,反而从今年1月开始呈增长趋势。可见,奇虎公司并未因为其诉称的搜狗公司的宣传行为遭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因此,搜狗公司的宣传行为未给奇虎公司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侵害,亦未对其商誉造成损失,故搜狗公司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来源:知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