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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虚假陈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具行政诉讼不诚信罚单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1104  更新时间:2017-01-03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中,就当事人在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妨碍诉讼的行为,依据法定最高限额,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决定。

       2003年9月,TKD集团及Kabel Wächter GmbH & Co. KG(后企业合并更名为TKD电缆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翠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辉公司)作为其在中国的独家代理商。2005年6月,翠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学与德国TKD集团签订了代理协议,由翠辉公司代理TKD集团的全部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合同期为5年。并在2007年4月经李永学邮件告知将代理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由翠辉公司名下成立的Shanghai TKD Cable Co., Ltd.承继,Shanghai TKD Cable Co., Ltd.成为代理协议的合同当事人。Shanghai TKD Cable Co., Ltd.对应的即本案第三人梯客迪中心,法定代表人为李慎。 

       翠辉公司的tkd-kabel.com.cn域名的注册日为2003年12月,2005年3月29日翠辉公司在第9类及第3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TKD”商标。2009年翠辉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至梯客迪中心名下,且许可梯客迪中心使用上述域名。2010年9月27日梯客迪中心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于201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TKD电缆有限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的撤销注册申请,作出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原告TKD电缆有限公司不服,将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上海梯客迪电缆销售中心诉至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法官王东勇、张晓丽和人民陪审员仝连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该案审理过程中,梯客迪中心为证明诉争商标系合理、合法注册,而对其与翠辉公司以及TKD电缆公司之间存在特定关系、李慎与李永学为姐弟的事实均予以明确否认。在TKD电缆公司补充提交证据后,合议庭向梯客迪中心明确告知提供虚假证据或陈述将可能构成妨碍诉讼而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况下,梯客迪中心仍然坚持否认。 

       合议庭经庭审核实TKD电缆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后,发现梯客迪中心在上海海关缉私局洋山分局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使用的英文名称为“SHANGHAI TKD CABLE CO.,LTD”与2007年翠辉公司成立的承继代理协议的公司名称一致,且银行账户与TKD电缆公司提交的2008年至2014年的装箱单、发票等相关交易文件中的银行账户一致。故法院认定“SHANGHAI TKD CABLE CO.,LTD”与TKD电缆公司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销售代理关系。根据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派出所出具的全国常住人口登记表显示,梯客迪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李慎与翠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永学为姐弟关系。 

       合议庭合议后认定,第三人梯客迪中心对上述法律关系作出了虚假陈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按照法定最高限额对第三人梯客迪中心进行虚假诉讼、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来源:知产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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