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行业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行业新闻

德国大众申请注册“大众汽车”商标却惨遭驳回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1038  更新时间:2017-01-13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对大众汽车股份公司(下称大众汽车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大众汽车公司的上诉,维持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作出的判决,驳回了申请商标“大众汽车”在工业用脂、工业用油、润滑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只核准其在“电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作为世界知名的汽车生产厂商,大众汽车公司多年前便在中国进行了商标布局。如1999年8月,大众汽车公司针对第12类“机车、汽车、电动车辆”等以及第7类“非陆地车辆用马达、机器汽缸”等商品申请注册“大众”商标,并先后于2003年、2004年获准注册。

  但是,大众汽车公司的商标布局之路并非“一路顺风”。2010年12月,大众汽车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了第8972926号“大众汽车”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电能、工业用脂、工业用油、润滑剂、燃料、汽车燃料、照明燃料、引火剂、工业用蜡、蜡烛、吸尘合成制剂等商品上。

  不料,经检索,此前已经有多件工业蜡、润滑油、汽油(挥发油)等商品上的“大众”或包含“大众”字样的商标被核准注册。
  其中,第4216637号“大众”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由刘忠于2004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工业用蜡等商品,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7月6日。

  第4625464号“大众”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由营口大众润滑油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的润滑油、润滑脂、润滑剂、工业用凡士林、皮革保护油、发电机油、溶剂油、传动带用润滑油、传动带脂油、工业用油等商品,商标专用期限至2018年9月13日。

  此后该商标于2015年9月被转让至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大庆润滑油有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为阻止该商标的注册,大众汽车公司曾将官司一路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其中,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大众汽车公司表示,“大众”作为大众汽车公司的字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大众汽车公司虽然不生产润滑油,但通过定制生产的方式向购买及拥有大众汽车的消费者提供经过检验的发动机润滑油等产品,这些产品上均标有“一汽大众”“上海大众”等字样,如果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相关公众容易认为标注被异议商标的润滑油、机油等产品系由大众汽车公司所提供。但是在2016年6月,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大众汽车公司的再审申请。这也意味着大众汽车公司对第4625464号“大众”商标的阻击最终失败。
  

        而第5143966号“大众备品”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三)由尹冰冰于2006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4类的汽油(挥发油)、灯芯、除尘制剂、酒精(燃料)、柴油等商品。商标专用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

        2011年10月10日,商标局以大众汽车公司申请注册的“大众汽车”商标与相关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在“工业用脂、工业用油、润滑剂、燃料、汽车燃料、照明燃料、引火剂、工业用蜡、蜡烛、吸尘合成制剂”上的注册申请,只核准其在“电能”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大众汽车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维持了商标局的决定。

  大众汽车公司又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但未获北京一中院支持。

  随后,大众汽车公司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大众汽车公司认为,申请商标“大众汽车”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其内在涵义,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大众汽车”具有自身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与各引证商标并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大众汽车”的申请商标是对同样注册在第4类商品项目上的在先注册商标“VOLKSWAGEN”商誉的合理延伸。

  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申请注册的“大众汽车”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分别构成近似商标。尽管大众汽车与大众汽车公司之间存在了对应关系,且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在先已经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大众汽车公司在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近似商标不应获得核准。因此一审法院的有关认定并无不当。

  最终,北京高院驳回了大众汽车公司的上诉请求。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技术支持合力华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