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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镖公司商标遇侵权,维权获法院支持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1116  更新时间:2017-02-16

       北京天骄特保安全顾问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保安公司,其发现享有的“天骄特卫”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一家石家庄保安公司用作自己的企业名称,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骄特保公司诉称,其成立于2008年,是中国最为专业的VPO要员保护服务机构,“天骄特卫”是依法注册的文字商标,最近发现被告天骄特卫公司未经允许使用与天骄特保公司注册商标文字相同的文字“天骄特卫”作为公司字号,并以“天骄特卫”作为关键字在百度网(www.baidu.com)上做宣传推广搜索服务,构成商标性使用。天骄特卫公司成立于2014年,应当知道天骄特保公司的存在,天骄特卫公司为了达到搭便车的目的,将与其商标、近似字号“天骄特卫”作为自己公司的字号进行注册使用,违反法律规定,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天骄特保公司享有“天骄特卫”商标的专有使用权,该商标权尚在有效期内。被告天骄特卫公司将其企业字号设置为“天骄特卫”,该行为与原告天骄特保公司的商标“天骄特卫”存在冲突,根据法律规定,二者存在冲突时,应当依据公平竞争、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进行处理。被告天骄特卫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及企业名称中使用了与原告天骄特保公司所有商标相同的字样“天骄特卫”,而原告曾经在广告媒体上广泛宣传其公司、法人、队伍等信息,证据显示天骄特保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多处使用“天骄特卫”字样,使得商标的知名度得到提高,这些信息指向的主体均为天骄特保公司或其公司人员的业务,而非公司个人爱好、兴趣等生活方面信息,天骄特保公司得到正面宣传,商誉显著提高。在此情形下,被告虽然处于石家庄市,但其在企业名称和网站宣传中使用“天骄特卫”字样,由于商标保护的范围并不存在地域限制,上述行为客观上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亦存在攀附他人商业信誉的不当企图,故天骄特卫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天骄特卫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天骄特卫”作为字号,与原告的商标权存在冲突,已经侵害了天骄特卫公司在先的商标权,其使用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停止使用“天骄特卫”作为其企业名称。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天骄特卫”字样,同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余万元。 

       法官提示:企业知名度依靠不断地创新与经营,如果依赖搭便车、盗版他人的商标、品牌的模式,很有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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