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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在台湾诉“欧付宝”商标侵权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1333  更新时间:2017-05-02

       去年,阿里巴巴集团因质疑台湾首家第三方支付服务公司“欧付宝”的“All付宝”商标,近似该集团“支付宝”注册商标,向台“经济部”诉愿成功,欧付宝不服,提出行政诉讼,但台知识产权法院仍指两公司商标、服务类似,且先注册的“支付宝”已是国际著名商标,后注册的“All付宝”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今判决欧付宝败诉。 

       阿里巴巴集团早在2009年就向台湾“智慧财产局”申请注册“支付宝”商标,欧付宝公司则在2012年7月获准注册“All付宝”商标。事后阿里巴巴认为两商标近似,向智财局申请评定不成立,转向“经济部”诉愿成功,“经济部”认为有理由,撤销原处分,要求智财局重作处分,使得欧付宝“All付宝”商标面临撤销危机。

       欧付宝不服诉愿结果,向智财法院提行政诉讼,强调该公司已是岛内著名第三方支付业者,并且该商标的“All” 是公司名称“欧”的英文谐音,“ALL PAY”及“付宝”都是付款,也有付款的珍贵工具涵意,而“付宝”近年更被大众所常用,中国大陆也常用做商标,识别性不高,并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要求智财法院撤销“经济部”的诉愿决定。

       但智财法院认为,两商标都有“付宝”或“付宝”两字,“宝”还是“宝”的简写,另英文则是“ALL PAY”或“Alipay”,也仅有一字之差,外观极为相近,认为两商标近似度颇高。 

       此外,两商标指定商品服务大都一致,而《商业周刊》也曾报导指出“支付宝”2011年总交易金额高达新台币4兆3千亿元,为全球第一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每年至少有365万件货物流向全台湾大街小巷。 

       加上台湾颇多网络商店在淘宝网、新浪网销售产品,都使用“支付宝”服务和中国大陆消费者交易,阿里巴巴所属的“台湾淘1站”也让台湾消费者使用“支付宝”在淘宝网购物,可见“支付宝”商标早已被台湾相关事业及消费者普遍熟悉。 

       虽然欧付宝公司主张中国大陆尚有“e付宝”、“百付宝”等商标,不过,台智财法院指出,该两商标也被中国大陆认定跟“支付宝”冲突而不能注册,更何况台湾《商标法》是“国内法”,要保护台湾民众,自应以台湾消费者认知为为准,因此认定“欧付宝”商标已造成台湾消费者混淆误认,今判欧付宝败诉。仍可上诉。

来源:商标每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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