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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与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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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审查
文章来源:中国商标网上注册中心  点击数:2890  更新时间:2010-07-03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审查  

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 

1.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不予注册。
2.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普通社会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不予注册。 
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不予注册。 
4.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经我国官方批准的报刊杂志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可予注册。

二、同我国的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 

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国旗、国徽的名称“国旗”、“五星红旗”、“国徽”及“国旗图案”、“国徽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社会公众将其与国旗、国徽相联系,从而有损国旗、国徽尊严的,不予注册。
2.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社会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从而不会损害国旗、国徽尊严的,可予注册。 
 

三、同我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
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军旗的名称“军旗”、“军旗图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社会公众将其与军旗相联系,从而有损军旗尊严的,不予注册。 
2.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勋章的名称、图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社会公众将其与特定勋章相联系,从而有损勋章的权威性及其代表的荣誉的,不予注册。  
 

四、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商标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不予注册。 
(二)商标同外国国名的旧称相同或者近似,不会造成社会公众误认的,可予注册。 
(三)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文国名简称组合而成,不会造成社会公众误认的,可予注册。 
(四)商标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不予注册。 
(五)商标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企业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可予注册。 
(六)申请注册的商标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经该国政府同意的,可予注册。 
 

五、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一)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误导社会公众的,不予注册。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同意的,可予注册。 
(三)商标的文字构成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但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从而不会误导社会公众的,可予注册。 
 

六、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不予注册。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官方机构授权的,可予注册。 
(三)商标的文字构成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但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从而不会误导公众的,可予注册。 
 

七、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相同的,不予注册。 
(二)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足以使一般公众将其误认为“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的,判定为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近似的标志,不予注册。 
(三)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构成与“红十字”、“红新月”近似,但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从而不会误导公众的,可予注册。 
 

八、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一)商标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不予注册。 
(二)商标的文字构成与民族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但不会产生民族歧视性,可予注册。 
(三)申请注册的商标带有种族歧视性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九、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一)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或者其他特点作了夸大表示,从而欺骗社会公众的,不予注册。 
(二)商标对其指定商品的特点未作夸大宣传,不会误导社会公众的,可予注册。 
 

十、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予注册。
(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 
1.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的。 
2.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和形象的。 
3.由具有政治意义的地名、数字等构成的。 
4.由恐怖主义组织、黑社会名称或者其领导人姓名构成的。 
(三)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不予注册。 
(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不予注册。 
1.申请注册的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不予注册: 
(1)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2)宗教活动地点、场所的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3)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 
2.申请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注册: 
(1)根据国务院1994年第145号令规定,宗教组织或者团体可以兴办自养企业,在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组织和经其授权的宗教企业以专属于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 
(2)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虽然与宗教或者民间信仰有关,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其与宗教有关联的含义已经泛化,不会使一般社会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相联系的。 
(五)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予注册。 
(六)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不予注册。 
1.申请注册商标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名称相同的,判定为容易产生不良影响,不予注册。 
2.申请注册的商标含有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可予注册。 
(七)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不予注册。 
(八)容易误导社会公众的,不予注册。 
1.容易使社会公众对商品种类、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产生误认的。 
2.公众熟知的书籍的名称,指定使用在书籍商品。 
3.公众熟知的游戏名称,指定使用在游戏机或者电子游戏程序载体的光盘等商品。 
4.公众熟知的电影、电视节目、广播节目、歌曲的名称,指定使用在影视、音像载体的电影片、电视片、唱片、光盘(音像)、磁带等商品。 
(九)申请注册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社会公众发生商品来源误认的,不予注册。 
(十)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 
 

十一、含有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一)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二)含有公众知晓外国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1.申请注册的商标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并足以使一般公众发生商品产地混淆的,不予注册。 
2.申请注册的商标含有地名,但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使一般社会公众发生商品产地混淆的,可予注册。 
(三)申请注册的商标含有直接表示商品产地的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无论该产地与申请人住所地、居住地或者注册地是否一致,均不予注册。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文字构成与地名不同,但字形、读音近似并足以使一般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发生商品产地混淆的,不予注册,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由本条以外的公众熟知的我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足以使一般公众发生商品产地混淆的,不予注册,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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