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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与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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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文章来源:中国商标网上注册中心  点击数:3125  更新时间:2010-07-03

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一)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 
(二)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 
(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一)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 
(二)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 
(三)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 
(四)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数量。 
(五)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点。 
1.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费对象的。 
2.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价格的。 
3.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内容、风格或者风味的。 
4.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 
5.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的。 
6.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产地点、时间、年份的。 
7.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态的 
8.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质期或者服务时间的 
9.直接表示商品的销售场所或者地域范围的。 
10.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三)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于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六)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七)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易引起误认的贸易场所名称。 
(八)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易引起误认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九)企业或者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易引起误认的通用名称及其简称。 
(十)申请注册的商标表示了其指定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如果指定商品不具备该特点,从而可能误导社会公众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如果指定商品具备该特点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四、含有非显著特征部分的商标的审查 
(一)非显著特征部分的标志,是指申请注册商标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及直接表示指定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含有非显著特征部分的标志,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型号或者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产生误认的,即使申请人声明放弃专用权的,仍应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予以驳回。 
1.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种类发生误认的。 
2.容易使消费者发生商品型号误认的。 
3.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发生误认的。 
4.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主要原料发生误认的。 
5.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发生误认的。 
6.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重量、数量发生误认的。 
7.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风味发生误认的。 
8.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价格发生误认的。 
9.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生产时间发生误认的。 
10.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技术特点发生误认的。 
(三)申请注册的商标含有非显著特征部分,但与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种类、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相一致,或者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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