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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保护:第10440242号“NEW BALANCE”商标在14类核准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1151  更新时间:2017-09-25

   一、基本案情
  第10440242号“NEW BALANC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刘刚(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2年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珍珠(珠宝)、表等商品上。2014年12月30日,该商标被新平衡运动鞋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申请人是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其所有的“N”、“NB”、“NEW BALANCE”注册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在全世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的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在“鞋”商品上已经被我国消费者所广泛知晓而达到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其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从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NEW BALANCE”商标在我国进行了较为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建立了较高知名度,已为相关消费者熟知。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认定申请人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鞋商品上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New Balance”与申请人“NEW BALANCE”商标字母组合完全相同,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在消费群体等方面有一定关联性。据此,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New Balance”注册在珠宝(首饰)、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具有某种关联,进而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即从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可能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造成市场混淆或者公众误认,致使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对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要注意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
  一方面,要保证对驰名商标较高的保护。从制止他人恶意借助驰名商标声誉打擦边球、傍名牌的目的出发,对于知名度较高、独创性较强、使用在日常消费品或服务上,相关公众为普通大众的在中国已注册驰名商标,对其保护的范围应相对适度放宽。另一方面,也要防止驰名商标制度的滥用,随意扩大驰名商标的权利范围。

来源:商评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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