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与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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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的审查
立体商标的审查
一、立体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一)仅由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形状构成的,不具备识别作用;或只在外观上稍做改变,整体仍不具有商标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
(二)仅由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包装物的,不具备识别作用;或只在包装物上稍做装饰,整体上仍不具有商标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
(三)与商品或服务一同使用的其他三维形状,本身缺乏商标显著特征的,或提供的商标图样不能确定其三维形状的主要特征的,不予注册。
(四)仅有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不予注册。
(五)仅有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予注册。
(六)仅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
二、立体商标的相同、近似的审查
(一)立体商标之间的相同、近似的审查
1.两商标均由单一的三维标志构成,当两商标的三维标志的结构、形状和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近似,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两商标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组合而成,当两商标的三维标志或者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容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两商标均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组合而成,当两商标的其他可视性标志相同或近似,容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判定近似商标。
(二)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的相同、近似的审查
1.立体商标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与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组合而成,当其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与平面商标的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立体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构成,当其三维标志在视觉效果上与平面商标的显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消费者混淆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