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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与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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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的审查
文章来源:中国商标网上注册中心  点击数:5279  更新时间:2010-07-03

 

                                               特殊标志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特殊标志依据国务院于1996年7月13日颁布施行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二、相关解释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四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九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
三、审查的内容
对特殊标志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和登记。
(一)特殊标志的形式审查
特殊标志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1、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2、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二)特殊标志的实质审查
含有下列内容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不予以登记:
1、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2、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3、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4、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程序
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一)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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