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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办结商标侵权假冒案件670起 案值1234余万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1040  更新时间:2018-05-04

 

       2017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共立案查处商标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670起,办结案件589起,涉及金额1234余万元;移送司法机关13件,涉及金额182余万元。

  在“5·10中国品牌日”来临之际,市工商局从大量侵权假冒案件中筛选了一些涉及民生、“傍名牌”仿冒混淆、“高明”隐蔽的假冒手段及网络交易和打法律边界“擦边球”等的案例,确定为2017年度商标的十大侵权假冒典型案例,并予以发布,以进一步震慑侵权假冒行为。记者选取了其中三个案例,通过点评或许可以帮助读者对侵权假冒行为有更为直观的认识和了解。

  工程施工中购买使用侵权产品,定性为“销售”

  ■案情:

  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如东县Z医院整体迁建项目净化工程中使用的橡胶地板侵犯了“nora”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常州B公司于2015年中标承接如东县Z医院整体迁建项目净化工程,招标文件中静电耗散型橡胶地板响应品牌为诺拉。2016年8月,当事人与合肥F公司签订了涉及高科牌T15-18橡胶地板的购销合同,并将该批高科牌橡胶地板运至项目工地,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对上述橡胶地板产品加贴了“nora”“noraplan”“eco”等内容的标签。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要件,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5万元的处罚。

  ■点评:

  该案当事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购买使用假冒侵权产品,案情复杂。当事人强调其购入涉案侵权产品的目的只是为满足其承接的建设工程的需要,而非销售。但从其使用过程的实质来讲,并不能改变“买卖法律关系”的事实。所以,执法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赠品应视为“销售”行为,不能使用假冒侵权商品

  ■案情:

  2017年2月,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银行在吸储时向储户赠送的“蓝月亮”洗衣液涉嫌假冒。

  经查,2016年11月30日、12月7日、12月15日和2017年1月1日,当事人许某分别通过阿里巴巴平台及手机微信、电话订购等形式从临沂市某日化用品商行(微信好友联系)、山东临沂人王某(电话联系)和河北一微信好友处购进标注有“蓝月亮”商标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1kg瓶装、2kg瓶装、3kg瓶装及500g袋装蓝月亮洗衣液共计708箱。然后由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2月4日期间根据前期订货情况,分期分批送货上门销售至某银行10家支行。经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1kg和2kg 两个规格共计184瓶的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非该公司生产,系假冒该公司厂名、厂址及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6万元。

  ■点评:

  该案是典型的网络侵权案件。通过该案的查办,提醒经营者,赠品应视为“销售”行为,也应适用“三包”规定,不能使用假冒或侵权商品。

  过去合同存续期间剩余的商标,在合同履行结束后生产的商品不合法

  ■案情:

  2017年3月,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某针织服装公司使用“gelato pique”商标情况展开调查。

  经查,2017年1月起,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授权,擅自在生产的服装等商品上使用2015年、2016年和商标所有权人合同存续期间剩余的商标标识、吊牌及布料。至案发,当事人生产带有“gelato pique”商标的浴袍、上衣等共计1771件,还未销售,货值为66843元。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5万元。

  ■点评:

  该案提醒经营者,过去合同存续期间剩余的商品、标识、吊牌及布料在合同履行结束后生产的商品均是不合法的。(沈雪梅)

 

来源:南通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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