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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17查处侵权假冒案件5696件,案值5207.86万元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1188  更新时间:2018-05-10

 

2017年度,全省工商部门坚持“两个一流”工作目标,以“打击侵权假冒执法年”行动为指引,以“双打双月”行动为主线,突出重点商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牌,先后开展“茅台”“周黑鸭”“毛铺”等专项保护行动,各地各级工商部门依法履职强化监管,不断提升打击侵权假冒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全年全系统共查办侵权假冒案件5696件,案值5207.86万元;其中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440件,案值1112.92万元;案值5万元以上的侵权假冒案件162件。

1.荆州某服装店销售侵犯“LOUISVUIT-TON”注册商标专用权包具案

2017年7月,接群众举报,荆州市工商局对当事人沙市区某服装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20个“LOUISVUITTON”牌包具销售价格低、部分五金件有掉色现象。经鉴定,全部为侵权产品。

当事人这批包具的销售价格合计为2.76万元,由于当事人说明的进货渠道无法查证,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进口手续及进货凭证,因此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万元。

2.夏某销售侵犯“步森”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2017年1月,大冶市工商局接到商标权利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会同该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夏某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17件涉嫌侵犯“步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经鉴定均为仿冒“步森”注册商标商品,加上当事人实际销售的29件服装,违法经营额合计7.98万元。

当事人作为当地“步森”服装加盟商,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步森”服装,且无法提供进货信息,这说明当事人明知自己销售的“步森”服装是仿冒的,却受利益驱使知假售假,利用专卖店将真假商品掺杂销售,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夏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

3.荆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侵犯“ToloRabbit/奇乐兔”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12月,荆州市工商局城南分局接到商标权利人投诉,反映荆州某服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并通过网店销售侵犯“ToloRabbit/奇乐兔”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查明,2016年5月至11月期间,当事人分别印制了标有“ToloRabbit/奇乐兔”商标字样的吊牌及包装袋,分批购进了所需原材料,生产标注“ToloRab-bit/奇乐兔”商标的法兰绒哈衣后,通过网店进行销售。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3.98万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11万元。

4.武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冠能”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6月,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郑州市金水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移送线索查实,武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冠能”注册商标权利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委托江西某包装有限公司生产带有“冠能钙”名称的纸罐,委托武汉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动物营养钙粉并灌装到该纸罐中,然后通过网店、实体店对外销售,销售范围覆盖郑州、武汉、西安、北京、广东等地。

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当事人共销售带有“冠能钙”名称的动物营养钙粉990罐,违法经营额共计3.56万元。经查,“冠能”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含“动物食品”,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

5.刘某销售侵犯“BOSA宝鲨”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2017年2月,武汉宝鲨服饰有限公司委托武汉某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投诉荆门某“BOSA宝鲨”专柜未经授权使用宝鲨公司的注册商标涉嫌商标侵权,要求查处。荆门市工商局东宝分局立即对该专柜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查扣涉嫌假冒或仿冒“BOSA宝鲨”牌服装272件。经鉴定,这批服装全部为侵权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刘某于2013年底从武汉宝鲨服饰有限公司所设的一家销售点,索取了一套空白的“特约经销证书”并购回一批男装后又陆续退货。2014年,当事人刘某以市级代理商的名义与湖北某大厦(集团)实业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在该公司卖场设立“BOSA宝鲨”服装专柜,每月到武汉市汉正街采购并在专柜销售假冒或仿冒“BOSA宝鲨”牌男装。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刘某违法销售额23.42万元,未销售服装272件,货值合计27万元,由于违法经营数额已达到移送标准,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吴某销售侵犯“美孚”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案

2017年10月,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批复,湖北省工商局将杨某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润滑油案移交咸宁市工商局管辖(已另案处理),案件办理过程中,咸宁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在联合执法时发现当事人吴某从无锡某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假冒“美孚”牌、“壳”牌、“长城”牌润滑油,销售给江苏省内的兴化市某机电设备供应站、江苏某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泰州市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等。

咸宁市工商、公安系统执法人员赴江苏对上述公司分别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给这些公司的“美孚”牌、“壳”牌、“长城”牌润滑油,属假冒侵权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2.96万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0万元。

7.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CKS科顺”等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水卷材案

2017年2月,仙桃市工商局接到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一在建工地使用涉嫌侵犯“CKS科顺”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卷材。仙桃市工商局会同该公司工作人员对该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工地上堆放有标注“CKS科顺”“CKS”“科顺”的SBS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60卷,已使用的该防水卷材面积约为3600㎡。经鉴定,这批防水卷材全部属于假冒侵权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为该项目工地的材料供货方,该公司以低于正品市场价的价格从非正规渠道购买了这批侵权产品,并销售给项目工地,违法经营额为9.48万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未使用的侵权商品,罚款10万元。

8.保定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17年5月,应城市工商局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投诉,称应城市某便民宾馆内堆放的“中拦山”陈酿白酒,涉嫌侵犯该公司“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查处。

经查明,该宾馆堆放有500箱由保定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拦山”陈酿白酒,其瓶身外观使用的文字、图案与“牛栏山”陈酿白酒极为相似。当事人注册了“ ”商标,并在酒标签取得外观设计专利“ ”,但在使用中擅自将“ ”更改为容易混淆的艺术字体“ ”及整标“ ”,使该款白酒的外观、瓶型、颜色等都与“牛栏山”陈酿白酒极其相似,容易导致混淆,此行为侵犯了“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为2.1万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

9.潜江市某阀门机电有限公司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阀门案

2017年1月,潜江市工商局接到环球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举报,称某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使用了并非其公司生产或许可生产的贴有“ ”注册商标的阀门,涉嫌侵犯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核查,上述阀门系当事人潜江市某阀门机电有限公司从别处购得,并销售给化工有限公司,供货来源无法查实。该阀门铭牌及产品合格证上均标注有“中国·环球阀门集团”字样、“ ”商标等内容,经鉴定全部为侵权假冒商品。当事人与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标的金额共计47.86万元,但含有其他标的物且违法经营额与合法经营额无法剥离。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说明其销售给化工有限公司标注“中国·环球阀门集团”字样、“ ”商标的阀门的具体数量、时间及金额等,涉案商品的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消除商标侵权有关标记、文字、图像,罚款12万元。

10.河北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侵犯“银通科技”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5月,麻城市工商局接到南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投诉,称麻城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在使用河北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YT无机活性墙体隔热保温材料”,该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银通科技”注册商标,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明,该房地产项目系武汉市某建设公司承建。2017年4月份以来,当事人河北某建材公司共向该建设公司销售“YT材料”160吨,获得销售货款35万元。当事人印刷在材料外包装袋上的商标除了使用“银通科技”字样,还含有“ ”“ ”等图形和文字,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但著作权与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YT材料”是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在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且当事人的主要股东曾在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工作,应知晓相关产品,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工商部门对侵权产品进行送检后发现侵权产品质量不合格(已另案处理)。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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