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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法拉利汽车起诉长沙法拉利酒业 索赔百万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929  更新时间:2018-09-20

 

星辰在线9月17日讯(星辰全媒体记者 廖斌)几百万元一辆的法拉利跑车,几十元一瓶的法拉利红酒,他们到底有何关系?最终闹得对簿公堂?9月14日上午,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意大利的法拉利公司起诉长沙市法拉利酒业贸易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众所周知,法拉利是举世闻名的赛车和运动跑车的生产厂家,总部位于意大利马拉内罗,由恩佐 · 法拉利(EnzoFerrari)于 1947 年创办。然而在长沙,有一家酒业贸易公司也叫法拉利,其在葡萄酒等酒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驰名商标有很大的相似性。正是对相似标识的使用,引发了这一场关于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纠纷。

(法拉利酒业所销售的葡萄酒外包装上的“跃马图” 。星辰全媒体记者 廖斌/摄)

  原告法拉利:多被告共同侵犯其商标权

  “自1991年起,法拉利公司就在中国申请、注册了一系列‘法拉力’、‘法拉利’、‘FERRARI’及跃马图形商标,这些商标迄今有效。”法拉利公司代理律师说,法拉利汽车已于1993年5月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经过25年的进口、销售、推广,法拉利品牌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成为汽车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法拉力公司代理律师认为,长沙法拉利酒业将原告在先注册并驰名的商标,作为字号注册、使用,进行葡萄酒等消类品的经营,容易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009 年 4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0 条," 因企业名称不正当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 ",因此在涉及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案件中,变更企业名称应视为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

  " 从 2008 年开始到现在,几被告侵权行为时间长渝 9 年,侵权地域涉及湖南、山东、浙江等地,被诉侵权产品生产、销售的数量巨大,几被告分工合作,牟取的巨额非法利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

  

(原告方在法庭上检查法拉利酒业的“跃马图”。 星辰全媒体记者记者 廖斌 摄)

  法拉利酒业:不存在侵权行为

  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被告于2004年2月10日即申请注册“法拉利”商标,至今已达15年之久,被告使用的是合法的注册商标。原告的“法拉利”商标属于第12类“汽车”等商品,法拉利豪车卖几百万元一辆;被告的“法拉利”商标属于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 商品,是几十元一瓶的红酒;二者跨界大,没有可比性,不存在侵权。被告代理律师举例说:“就像在中国,既有长城品牌的汽车,也有长城品牌的葡萄酒, 二者和谐共存,并不冲突。”

  长沙法拉利酒业代理人称,“商品标识的相似并不会对法拉利汽车产生任何影响,法拉力公司销售的是汽车高端商品,长沙法拉利酒业销售的是平价的酒类商品, 两种商品差异很大,老百姓不会将二者联系到一起 。法拉利在意大利是一个较为普遍的名称,有不少人的名字叫法拉利,也有叫法拉利的地方,还有一个起泡酒品牌也叫“法拉利”,历史比法拉利跑车还悠久,它们是并存的商标。现在那家起泡酒公司与法拉利跑车一起合伙起诉我们,这是恶意诉讼,目的是抢占中国的葡萄酒市场。”并表示己方愿意对方协商解决,包括出资合作,但对方根本不给机会。

  因双方证据还需进一步核实,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来源:星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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