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类亚太商标撤销复审成功
受被申请人刘XX委托,我公司依法对第33类亚太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复审申请。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