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类“帝诺亚舸”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受威海帝诺亚舸船艇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代理其对第12类“帝诺亚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
经复审查明: 鉴于引证商标在先权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商评委审理认为: 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法》之规定,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