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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类“河将”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971 更新时间:2019-10-10
第33类“河将”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受广东酱河酒业控股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代理其对第33类“河将”商标申请驳回复审。
申请驳回复审事实及理由:
引证商标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商评委审理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