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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 类 “孙抄手”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866  更新时间:2020-01-10

 第43 类 “孙抄手”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受申请人四川默瑾记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依法代理其对第43 类 “孙抄手”商标申请驳回复审。

申请驳回复审事实及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评委审理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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