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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831 更新时间:2020-03-17
异议人:XXX矿泉水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海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一、案由
第24158728号“昆仑及图”商标异议案。
二、商标局审查查明及决定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昆仑及图”指定使用于第7类“搅乳器;奶油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62553号“昆仓山”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且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24158728号“昆仑及图”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