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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美嘉医疗美容Hem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990 更新时间:2020-04-17
申请人:北京和美嘉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一、案由
第35619587号“禾美嘉医学美容 Hemea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二、商评委审理查明及决定
经商评委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45276号“赫美拉HEMERA”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