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酒缘”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1084 更新时间:2020-05-22
申请人:毫州市缘酒坊酒业有限公司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31061号“贡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审査依法予以驳回,第33550056号“GJ贡酒19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依法予以驳回,均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