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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 类“酱班 JIANGBAN 987”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869 更新时间:2020-08-03
第33 类“酱班 JIANGBAN 987”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受申请人山东孔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依法代理其对第33 类 “酱班 JIANGBAN 987”商标申请驳回复审。
申请驳回复审事实及理由:
申请商标由汉字“酱班”、拼音“ JIANGBAN ”及数字“987”上下排列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67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评委审理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果酒(含酒精)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