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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证使用须知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604 更新时间:2020-09-11
1) 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商标右上角可标明:注或圈R;需要在同一类或其他类别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 注册商标标样、字体、排列布局等需要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3)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4)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年内申请续展。每次续展后的有效期为10年。
5)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同意商标转让证明,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6)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7) 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应当进行无效宣告答辩;
8) 商标被他人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的,应当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材料;
9) 产品或服务出口的,应当委托我司办理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或逐一国注册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等;
10) 商标连续使用三年以上,可通过商标侵权查处、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其他事宜遵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