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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翔小笼”告“南翔小笼”,孰是孰非?浦东法院公开审理南翔商标侵权案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784  更新时间:2020-09-11

来源:新民晚报 

新民晚报讯 (首席记者 宋宁华)都是中华老字号,“南翔小笼”告“南翔小笼”,孰真孰假,孰是孰非?今天下午,社会关注的“南翔”商标侵权案在上海浦东法院公开庭审。

老商标惹出新官司

南翔小笼,是不少“吃货”的心头好,无论是城隍庙,还是嘉定,都打出“南翔小笼”牌。但没想到,为了这个消费者耳熟能详的老牌子,却惹出了一场新官司。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城隍庙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翔馒头公司”)诉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翔食品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翔餐饮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润泽小笼店(以下简称“润泽小笼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记者在法庭现场看到,原告方共有4名律师等代理人出庭,被告方则有一名律师出庭。该案中,原告诉称,老城隍庙公司是第772405号“南翔”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注册日期为1994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于第42类“餐馆”。“南翔”商标获得“中华老字号”、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海市著名商标”等荣誉。原告老城隍庙公司是原告南翔馒头公司的唯一股东。2019年,双方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老城隍庙公司将涉案商标许可给南翔馒头公司使用。

但是原告发现,2014年9月23日,被告南翔食品公司成立了被告南翔餐饮公司。两被告通过直营和加盟方式在上海市区开设和授权开设南翔餐馆,被告润泽小笼店是其中一家加盟店,这些门店均以“南翔”作为餐厅名称,并在招牌、店内装潢、海报、菜单、餐具等处使用“南翔”字样,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南翔”商标权的侵害。

为此,原告起诉到浦东法院,希望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到底谁攀附了谁?

“我们不存在攀附原告的情况,即使攀附,也是原告攀附我们,不是我们攀附对方。”在法庭上,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如是说。他们辩称,南翔食品公司是第260205号“南翔”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日期为1986年8月20日,核定使用于第30类“小笼包、云吞”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1年被评为“中华老字号”。

南翔食品公司还表示,后来还在水饺、年糕等商品上注册了系列“南翔”商标,南翔食品公司授权南翔餐饮公司使用上述商标。为此,其对 “南翔”享有企业字号权,宣传内容真实,并不构成虚假宣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润泽小笼店辩称,它经被告南翔餐饮公司许可使用“南翔”,不构成侵权。

三大争议焦点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被诉侵权商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南翔”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如果侵权事实存在,如何赔偿等三大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原告认为,南翔馒头店是城隍庙的标志性餐饮店,被告恶意攀附,从众多消费者的点评说明,已经造成了混淆,将被告和豫园“南翔小笼”混为一谈。尽管原告和被告的“南翔”商标字体不同,但并不造成实质性变化,仍然是对原告商标造成侵害,构成虚假宣传。

两被告认为,“南翔”的注册商标含有地名,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南翔”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有权自己使用,并授权其它加盟企业使用。“消费者吃南翔小笼,吃的是小笼本身,而不是服务品牌。”此外,被告拿出相关史料,认为自己是嫡系传人,不存在商标侵权的事实。

记者另外了解到,在本案审理的同时,被告南翔食品公司也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向杨浦法院起诉,诉称老城隍庙公司、南翔馒头公司等侵害其“南翔”企业字号及商品名称。该案也在审理阶段。

截至下午4时记者发稿时,该案仍在法庭辩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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