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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商标 无效宣告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796  更新时间:2020-12-15

 申请人: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玉环XXX有限公司

一、案由

15645983号“DH”商标无效宣告案

二、商评委审理查明及裁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BH”均由两个大写字母左右排列、紧密结合且共用一部分笔画构成,在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在第7类核定使用的活塞等商品作为发动机的中枢,与诉争商标在第12类核定使用的汽车底盘、汽车减震器等运载工具零部件,都主要用于汽车等运载工具的组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关联,相关公众亦存在较大重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原告长期使用含有“渤海”等要素的标识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于行政阶段与诉讼阶段均未提交关于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亦未就诉争商标的创意来源、设计理念等进行解释说明。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具有较强关联性的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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