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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酱河”商标异议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881 更新时间:2021-01-22
近日,我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决定第33类“迎酱河”商标依法不予注册。
异议人:广东酱河酒业控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仁怀市XXXX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商标异议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酱河”,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使用于相关商品,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商标相联系,认为二者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不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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