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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五星亨富酒庄”商标 无效宣告答辩成功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亨富(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一、案由
第33974507号“红五星亨富酒庄”商标无效宣告案。
二、商评委审理查明及裁定
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纯文字“红五星亨富酒庄”构成,争议商标与我国国旗在含义上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不会将争议商标与我国国旗相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红五星亨富酒庄”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第一,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红五星亨富酒庄”为法定通用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第二,争议商标文字“红五星亨富酒庄”整体指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商品的品质等特点相联系,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指缺乏显著性之情形。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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