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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家小院”商标 无效宣告答辩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893 更新时间:2021-03-19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海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一、案由
第20865281号“常家小院”商标无效宣告案。
二、商评委审理查明及裁定
被申请人早于2014年依法登记成立常家小院餐馆从事个体经营,未侵犯申请人的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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