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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酱河”商标异议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664  更新时间:2021-05-17
 

 

    异议人:广东酱河酒业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肖XX

  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及事实:

      (1)被异议商标为“古酱河”,指定使用于第33类“米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49775号“酱河”、第17156580号“酱河 酒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构成类似商品

     (2)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酱河”,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使用于相关商品,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商标相联系,认为二者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具有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可判为近似商标。

     (3)因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商标局经审查后依法作出决定:

   38501230号“古酱河”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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