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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E TE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1037  更新时间:2021-05-17
 

申请人:福建省翔腾军警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XX装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成立于2013年,主营警用装备、军需用品、安全防护产品、服装、鞋、帽、军警训练器械、救生器材、军队后勤装备等。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曾是申请人公司员工,于201810月收购泉州XX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为福建省XX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1127日恶意抢注争议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三、争议商标经过申请人持续宣传和使用在业内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

人员应聘登记表、2018 年工资发放核对表、出差住宿发票、天眼查关于被申请人公司信息、加工合同、销售合同、天眼查显示申请人参加投标信息、申请人商业宣传及使用争 议商标包装物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并非申请人员工,只是存在合作关系,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得到申请人前法定代表人谭某某的授权,不属于恶意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著作权,或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

   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 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 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其次,依据2013 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 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 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 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显示申请人在争议 商标申请日前在迷彩跑步鞋商品上在先使用“XE TEN及图商标。申请人 提交的人员登记表、工资发放核对表及显示有许某某签字的加工合同用以证 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为其公司员工,被申请人 在答辩程序中对此予以否认,但承认许某某与申请人存在合作关系,虽然被 申请人称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得到了申请人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但未提交 证据予以证明。基于此,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基于其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申请人存在的合作关系,理应知晓申请人的“XETEN及图商标。在此情 况下,其未经申请人许可在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跑步鞋商品及与之功能、用 途等方面基本相同或具有密切关联的鞋(脚上的穿着物)、靴、服装、背心 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XETEN及图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的行 为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 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其中包括著作权。本 案中,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XETEN及图文字及图形的表达 方式享有著作权。因此,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最终裁定结果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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