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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类“蒙酒呼白”不予注册复审答辩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939  更新时间:2021-06-08

第33类“蒙酒呼白”不予注册复审答辩成功

 

申请人:内蒙古世纪呼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异议人:内蒙古蒙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注册申请第33类“蒙酒呼白”商标,原异议人认为:

第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蒙”“蒙酒”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

第三、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同处同一地区的同行业竞争者,在此情况下,仍申请注册被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

第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申请人认为:

第一、被异议商标“蒙酒呼白”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

第二、被异议商标“蒙酒呼白”与引证商标一、二“蒙”“蒙酒”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审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被异议商标认读文字“蒙酒呼白”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蒙”“蒙酒”,且含义具有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

       原异议人与申请人为同一地区的酒类生产经营者,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与原异议人存在特定联系而混淆。

       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依法决定: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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