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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蓬江法院审结一起涉及企业名称权以及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546  更新时间:2022-03-01
 

文/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彭纪宁 通讯员 谭耀广 邱启杰

 2月28日,记者从江门蓬江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涉及企业名称权以及商标权权利冲突商标侵权纠纷,个体户因突出使用字号造成市场混淆,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0元。

 2003年,江门市一家字号为丝域的发廊注册成立。2004年,珠海某公司申请注册三个“丝域”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包含洗发护发、理发店等,经多年经营,在广东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

 原告丝域公司诉称,丝域发廊在店内背景墙使用 “丝域”二字,且门头招牌中所使用的“丝域”二字比其他文字大并位于显著位置,已造成市场混淆,遂起诉主张要求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5万元。

 丝域发廊辩称其先于涉案商标注册,自2003年起一直沿用企业名称至今。招牌中除了“丝域”二字之外还有其他文字,且“丝域”的字体为繁体字,与“丝域”商标字体有明显区别,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丝域发廊登记成立在先,其个体工商户名称全称并没有侵犯丝域公司案涉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丝域发廊企业名称是合法登记,受法律保护,可继续使用该名称进行经营。

 但在实际经营中,丝域发廊经营范围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类似,且将企业字号“丝域”在经营场所内突出使用,字号与案涉注册商标音、义一致,仅字体上有所差别,有可能导致公众造成混淆和误认,其行为已经超出法律规定商户对其字号的使用范围,构成商标侵权。因此,丝域公司有权要求丝域发廊停止使用、规范使用,丝域发廊在使用其字号时应当与其企业名称全称一并使用,并酌情判定丝域发廊赔偿损失2000元。

 法官说法: 如何认定企业字号使用超出必要限度。在企业名称权登记在先,商标注册在后的情况下,字号的使用是否超出必要限度,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字号文字与注册商标文字的相似度;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是否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诉侵权方是否会造成市场混淆或误认;被诉侵权方企业名称及字号是否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项条件,才可以认定为字号的使用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因此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丝域发廊在门头招牌宣传中将“丝域”二字突出使用,已经超出法律规定商户对其字号的使用范围,造成混淆和误认,故丝域发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的民事责任。

 如何规范使用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及字号。笔者认为,如使用企业全称可以用于识别区分,可以判决使用企业全称;如企业字号使用方能够举证从营业之初一直使用原来标识,可以判决在原来范围内使用;如被诉侵权方没有开设分店或加盟店,可以判决不得再授权加盟或开设分店。本案中,鉴于丝域发廊的字号是合法登记取得,其在使用其字号时应当与其企业名称全称一并使用,以区别于丝域公司享有的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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