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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部集体学习讨论张裕“解百纳”商标获胜之谜
文章来源:中国商标网上注册中心  点击数:2474  更新时间:2010-08-03

                     市场部集体学习讨论张裕“解百纳”商标获胜之谜

   2010年8月3日下午,公司市场部人员集体学习讨论了张裕“解百纳”商标获胜之谜。经过讨论学习,大家一致认为:企业打造自主品牌,必须先向商标局注册申请之后再将其产品或服务推向市场,并应高度重视注册申请商标的规范使用,不断加强商标的持续性宣传与使用,并安排专人专部门管理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的存档工作。

      有关张裕“解百纳”商标获胜坎坷路见下文所述:

     2001年张裕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递交了“解百纳”的商标注册申请。

    2002年4月商标局向张裕下发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随后长城、王朝、威龙等17家企业随后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撤销申请。

    2002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撤销张裕“解百纳”商标。

    2008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再次对“解百纳”商标之争作出裁定:“解百纳”商标归张裕所有。

    2008年7月16日12家酒企联合发表宣言,称张裕独占行业公共资源是一种恶意注册行为。

    2010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冠以“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中粮长城等企业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张裕的理由很简单,注册在先,是中国商标保护的原则。不只在新中国率先申请注册,即便是在民国时期,张裕也提出了商标注册。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在中华民国时期的1937年第143期“审定商标目录”、1939年第154期“商标公告期满注册表”及《全国注册商标索引》上,均清楚无误地标明了张裕拥有第33477号“解百纳”商标。这些由当时中华民国商标局出版的法定刊物,现存于国家图书馆。

    而其他公司提出,我国商标法里的“第八条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里面的第六款内容为“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根据西北农业大学葡萄酒学院的教科书《葡萄品种学》里记载,CabernetSauvignon(赤霞珠)的别名为“解百纳”,此文字说明出现在这本书143页,第六章酿造品种中的第二节酿酒品种介绍栏目内。其中这本书有张裕技术中心的李记明博士参与编辑。当然,也有其他学说,认为3种葡萄合酿的酒名叫“解百纳”。

    在本月举行的解百纳商标案终审判决中,张裕获得了胜利。中粮长城等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表明,原审第三人张裕公司成立于1997年,其前身成立于1980年,因此商评委关于“解百纳”经过张裕公司及其前身几十年长期独家使用的认定缺乏依据。

    二审庭审中,张裕则出示了上世纪40年代在《庸报》刊登的4份品牌广告,标明了是为“解百纳”做的广告;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张裕解百纳又多次获得名优、名牌产品的称号或证书等一系列新证据,以证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张裕公司仍然持续生产并长期使用“解百纳”商标的事实。

    最终,注册申请在先,加上社会公众的认知,成为了商标归属的主要标准,张裕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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