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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中国商标网上注册中心  点击数:2517  更新时间:2010-08-13

                                              湖北省出台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本报讯 (记者王志新 通讯员彭为红 阚海舟)企业融资贷款又多一条途径。昨日,省工商局联合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出台《湖北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截至6月30日,全省注册商标8万多件,其中著名商标704件,驰名商标56件,地理标志22件。省工商局表示,新政将使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资本化运作商标无形资产。

《意见》规定,住所在湖北省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可以作为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须是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商标的全体共有人,借款人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质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和省工商局认定的“湖北省著名商标”,贷款人优先办理质押贷款。

贷款额不超过估价值50%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商标评估价值的50%。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拟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贷款人收到借款申请资料后,应调查核实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拟质押商标使用尤其是许可使用情况及《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阅相关资料。

需向工商总局申请登记证

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在订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填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手续,也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贷款人办理完毕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手续,并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和借款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后,方可发放贷款。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5类情况不予质押贷款

以下5种情况不予办理商标质押贷款:

借款人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商标专用权已折价计入被质押的股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

省工商局称,商标权质押贷款是具有创新意义的信贷品种,是有品牌优势企业的新融资途径。自2006年至今年5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办结418件商标权质押登记申请,帮助企业融资238亿元。

来源:长江日报(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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