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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天线宝宝”为非恶意抢注商标
文章来源:中国商标网上注册中心  点击数:2685  更新时间:2010-08-31

                   法院一审判决“天线宝宝”为非恶意抢注商标

                                       文/苏科

       2002年,泉州市泉盛食品厂于第29类申请注册了“天线宝宝”商标,后于2006年转让给泉州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

        2004年,拉格道尔公司对“天线宝宝”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天线宝宝食品公司明知或应知“天线宝宝”为他人所创作,并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仍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明显具有不正当地借用他人知名作品声誉的故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准则,不仅损害了拉格道尔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且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由此作出争议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泉州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天线宝宝”商标根本不存在不良社会道德影响,不存在不良政治、宗教影响,也不属于政治团体、社会组织的特殊标志等,因而争议商标与公共利益无染,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应当被归结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这种类型。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天线宝宝”商标为单纯的中文商标,其在文字构成方面和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未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而商评委裁定仅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拉格道尔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由,即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混淆了特定主体民事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关系,属于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错误适用,故依法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异议复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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